跳到主要內容區

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包裝容器尺寸規定

主旨:111.11.4 修正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」新增容器、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,並給予緩衝期至112.10.31

 

說明:

一、容器、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,請參照下表。

二、若包裝容積在100 毫升以下者,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警示語

三、容器、包裝,因面積、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,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外包裝標示等顯著方式代之,並附於容器、包裝上。

四、若未依規定辦理,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。每年環保局皆會派員稽查,請使用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教師多加注意。

標示尺寸:

容器、包裝容積

標示尺寸(毫米)

規格

未超過3L

不得小於52x74

A8

超過3L以上未超過50L

不得小於74x105

A7

超過50L以上未超過500L

不得小於105x148

A6

超過500L以上者

不得小於148x210

A5

 

標示事項:

一、危害圖式: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,內為黑色象徵符號。

二、內容:(六大項不可短缺)

  1. 名稱。
  2. 危害成分。

(1)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(中英文)

(2)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(CASNO)標示

(3)加註「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」等字樣

(4)重量百分比(w/w)

  1. 警示語。
  2. 危害警告訊息。
  3. 危害防範措施。
  4. 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