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包裝容器尺寸規定
主旨:111.11.4 修正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」新增容器、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,並給予緩衝期至112.10.31
說明:
一、容器、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,請參照下表。
二、若包裝容積在100 毫升以下者,得僅標示名稱、危害圖式及警示語。
三、容器、包裝,因面積、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,得使用折疊式標籤、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示等顯著方式代之,並附於容器、包裝上。
四、若未依規定辦理,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改善。每年環保局皆會派員稽查,請使用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教師多加注意。
*標示尺寸:
容器、包裝容積 |
標示尺寸(毫米) |
規格 |
未超過3L者 |
不得小於52x74 |
A8 |
超過3L以上未超過50L者 |
不得小於74x105 |
A7 |
超過50L以上未超過500L者 |
不得小於105x148 |
A6 |
超過500L以上者 |
不得小於148x210 |
A5 |
*標示事項:
一、危害圖式: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,內為黑色象徵符號。
二、內容:(六大項不可短缺)
- 名稱。
- 危害成分。
(1)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(中英文)
(2)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(CASNO)標示
(3)加註「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」等字樣
(4)重量百分比(w/w)
- 警示語。
- 危害警告訊息。
- 危害防範措施。
- 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