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示
※依據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」第10條之規定:
應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標示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、「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或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之字樣。
※敬請各實驗室依照「實際運作(含使用、貯存)情形註1」,選擇符合運作場所之標示列印,並張貼於實驗室各出、入口。
註1:
如僅運作「毒性化學物質」請張貼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之標示
如僅運作「關注化學物質」請張貼「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之標示
如兩者皆有運作,請張貼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之標示
※運作: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運送、使用、貯存或廢棄等行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