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作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說明
運作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說明
- 本業務依據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及其相關子法辦理。
- 主要對象為本校申請運作「毒化物或關注性化學物質」之運作場所。
- 查詢是否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: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/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
運作說明:
一、申請
- 確認是否為本校現行已取得核可之項目與相對濃度(查詢:環安衛中心網頁/毒化物管理/列管毒化物)。
- 申請人提送「購置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表」一式5份,經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小組」審核同意後,始得購買。
- 如遇本校未取得運作核可之毒化物,請與環安衛中心聯繫。
- 詳細申請流程請參考環安衛中心網頁/毒化物管理/購置列管毒化物申請。
二、採購
- 於採購時記得向供應商索取安全資料表(SDS)。
- 實驗室於收到購買的毒化物時,應於銷貨單簽上收到的日期並登載於運作紀錄表,事後請將銷貨單影本送至環安衛中心備查。
三、使用
-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依法應於每一出入口明顯易見處張貼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」中英文標示(如不足或污損可至環安衛中心索取)
- 申請使用後有任何運作(購買、使用、廢棄等)行為,皆須填寫運作紀錄表,無論當月有無運作行為,次月5日前需繳交運作紀錄表影本至環安衛中心進行申報作業,正本於實驗室存查。
- 實驗室應備妥核可運作之各項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(SDS),安全資料表之有效期限為製表日期起算三年內有效,逾期請向供應商索取更新。
- 實驗室運作毒化物行為受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規範管理,請如實配合辦理,若因未配合辦理,以致主管機關稽查時受罰,由實驗室自行負責。
四、註銷
欲解列之毒性化學物質需依相關規定使用完畢或贈與其他實驗室,並簽立切結書後始可完成註銷。
依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之規定,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可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