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作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說明
運作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說明
- 本業務依據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及其相關子法辦理。
- 主要對象為本校申請運作「毒化物或關注性化學物質」之運作場所。
- 查詢是否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: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/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
運作說明:
一、申請
- 敬請先至環境部化學署查詢網站(https://www.cha.gov.tw/sp-toch-list-1.html),確認欲購入之化學品是否為列管之毒性或關注性化學物質。
- 如確認為列管之毒性或關注性化學物質,請務必以書面方式向環安衛中心提出申請。
- 詳細申請流程請參考環安衛中心網頁/毒化物/申購列管毒性及關注性化學物質流程(https://epshc.ypu.edu.tw/p/412-1027-5637.php?Lang=zh-tw)。
二、採購
- 於採購時記得向供應商索取安全資料表(SDS)。
- 實驗室於收到購買的列管之毒性或關注性化學物質時,應於銷貨單簽上收到的日期並登載於運作紀錄表(附件一),事後請將銷貨單影本送至環安衛中心備查。
三、使用
- 申請使用後有任何運作(購買、使用、廢棄等)行為,皆須填寫運作紀錄表,無論當月有無運作行為,次月20日前需繳交運作紀錄表影本至環安衛中心進行申報作業,正本於實驗室存查。
- 毒性或關注性化學物質名稱、濃度需與核可文件(附件二)一致,結餘量請確實填寫。
- 實驗室應備妥核可運作之各項毒性或關注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(SDS),安全資料表之有效期限為製表日期起算三年內有效,逾期請向供應商索取更新。
- 實驗室運作毒化物行為受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規範管理,請如實配合辦理,若因未配合辦理,以致主管機關稽查時受罰,由實驗室自行負責。
四、註銷
欲解列之毒性化學物質需依相關規定使用完畢或贈與其他實驗室,並簽立切結書(附件三)後始可完成註銷。
依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之規定,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可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